新竹某廖姓女子到美顏美體機構施打雷射淡斑,負責人洪女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,竟以不詳雷射儀器為廖女除斑,導致廣泛性色素沉著性疤痕,廖女憤而控告洪女,新竹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,將洪女提起公訴。

無醫師資格竟擅自執行醫療業務

  檢方調查54歲洪女是新竹市一家美顏美體機構負責人,廖姓女子在2018年12月16日、20日在該醫美機構施做雷射除斑,洪女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,依法不得執行施打雷射的醫療行為,竟基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意,操作品牌、規格不詳的雷射儀器,為廖女除斑。

 

2020-04-26 001 1

圖源自網路

 

  事後廖女覺得臉部皮膚不對勁,去皮膚科診療時,才發現是做雷射後皮膚受傷,在診所接受3個月療程的後續治療,洪女自知理虧,曾為廖女支付數萬元醫療費。而醫師診斷證明書提到,廖女去年1月15日至診所就醫時,經診斷為廣泛性色素沉著性疤痕,疑與雷射治療有關。

  案經廖女向檢方提起告訴,洪女坦承自己不具醫師資格,卻辯稱沒有操作雷射儀器替廖女除斑。檢方認為洪女所為,係犯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,全案提起公訴。

  前衛生署新竹醫院整形外科主任羅醫師表示,一般為皮膚所做的光療,可分為雷射或脈衝光,都需要經由專科醫師才得以施做,民眾在花錢進行醫美整形之前,要清楚明白醫療行為的重要性及業者有沒有資格去施做該項療程or手術,安全第一,不要花錢找罪受,對消費者才會有保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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