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婦人2013年6月到台北市葛萊美診所接受臉部雷射美容,進行前,她因診療床上方燈光刺眼而閉目躺著,聽醫師蘇熙文解說、問診,旁邊坐一名女性美療師,這時婦人突覺左胸被一隻手蓋住,但她沒睜眼,僅揮手撥開那隻手,療程結束後,她問美療師:「妳剛才有沒有碰我?」對方否認,婦人認為是蘇醫師對她摸胸,隨即報案。蘇雖喊冤,美療師也說沒看見,但北市府認定構成性騷擾,罰蘇2萬元,婦人另向蘇求償50萬元,台北地院認為婦人雖未目睹,但憑胸部被摸的「觸覺」,仍可證明應有其事,判蘇須賠5萬元。

  記者撥打蘇熙文手機,但關機中,無法得知他的回應。專長雷射光療、微整形的蘇熙文,現為葛萊美診所院長,該診所去年發生一起醫療糾紛也與蘇有關,一名陳姓女子想消除脂肪、橘皮組織,接受「電波馬甲」醫美療程,但蘇看診後,竟讓櫃台人員汪女操作醫療器材,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,調查認定該器材依《醫師法》須由醫師操作,考量蘇熙文、汪女及診所負責人均認罪,去年給予3人緩起訴1年處分,但須各支付公庫1萬元至8萬元不等。

  而這件離奇的摸胸案發生在2013年6月,當時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時認為,黃姓美療師雖證稱沒看見蘇醫師摸胸,但黃女當時忙著幫婦人罩頭套、撕貼膠帶,無法全程注視蘇醫師,而婦人之前曾經4次由蘇診療,可見對蘇有一定的信任,雙方之前也沒有嫌隙過節,婦人沒理由誣陷挾怨報復,且婦人於療程結束後,不顧臉上還貼著面膜,立刻離開美療室找黃女,詢問剛才是否全程在場、有沒有碰她身體等,隨即情緒崩潰,因此委員會於2013年底決議「性騷擾事件成立」,對蘇醫師開罰2萬元。

  蘇隨即打行政訴訟力爭清白,主張婦人沒有「目睹」,而是「感覺」有人把手放在她胸部,然後就用「削去法」推論,邏輯是診間裡除了醫師,還有一個美療師,美療師說她沒有摸,所以就是醫師摸的。

  蘇不服氣地告訴法官,削去法的邏輯難以成立,如果真有人碰觸婦人身體,為什麼就一定是他,「只因為我是男性嗎」。蘇強調,不能只憑婦人的主觀懷疑就入他於罪,何況還有美療師黃女全程在場,黃女曾作證說她沒看見摸胸這回事,還表示願意測謊,且偽證罪最重可判7年,黃女沒有必要為了醫師被罰2萬元,自己去冒這個險,甚至黃女不止一次說她身為女性,如果發現醫師性騷擾,第一個去檢舉的就是她。

  至於當時在美療室裡的情形,蘇醫師表示,他在問診時「一手拿病歷,一手比劃」,是在病人的臉上比劃,因為要做臉部雷射,當然會在必要時觸按病人臉部一些部位,進行相關說明,但絕無碰觸胸部。

  婦人出庭則說:「我就躺下來等醫生,光很強我眼睛就閉起來,接下來聽到醫生從我左手邊進來,跟我講話,問我上一堂療程如何,我大概講一下,講話時我就感覺有一隻手蓋在我左胸上,手指微彎貼放在我左胸上,我就咳嗽了一下...我很肯定我的眼睛從頭到尾是閉著的,確定有一人把手壓在我左胸上...我把左手伸起來假裝咳嗽,把那隻手迴(撥)開。」

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蘇醫師質疑婦人僅憑「感覺」有人將手放在她胸部,並未親眼目睹,但視覺只是人類感官之一,婦人以身體接收到的「觸覺」認為胸部被摸,與用眼睛看到胸部被摸並無差別,不能說只是主觀感受,否則依蘇的主張,難道視障者就無從主張被性騷擾嗎。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,認為應尊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決議,今年3月判蘇敗訴確定。

  婦人另對蘇男提出民事求償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婦人被觸摸胸部時,雖未親眼目睹,但她以身體察覺胸部被他人觸摸,仍屬親身體驗,加上她事後情緒崩潰,去醫院看診,這是性騷擾被害者的常見反應,審酌後判決蘇醫師須賠償婦人5萬元。可上訴。(丁牧群/台北報導)

  網友表示:「看不到的部分,法官自己腦補把它補齊了」、「醫生應該要主張自己沒做吧!幹嘛主張病患邏輯不合理,主張自己沒做後可推測病患產生幻覺」、「台灣司法太荒唐」

醫師蘇熙文。翻攝蘇熙文醫師推特

葛萊美診所外觀。資料照片

( 內文源自 https://goo.gl/Z5PDPu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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