藝人不得代言醫療行為廣告政策,引發業界及藝人抗議,衛福部今天開完協調會議後,改宣布不管藝人或素人皆可做「經驗分享」,代言身分不受限,但前提是必須在委刊的醫療機構內「親身體驗」過才行。違者若沒限期改善,可依法開罰醫療機構最高25萬元,情節嚴重者將醫師移付懲戒,甚至吊銷醫師執照。

  衛福部醫事司今天邀集醫師公會、醫美相關學會及消費者代表召開協調會議。經過一個早上的討論,對於執行面終於達成共識,醫事司將修正公告內容,最快下周重新公告,新制公告即上路。

  對於藝人最關心的代言問題,醫事司長石崇良指出,醫療行為風險高,且每個人接受手術後的副作用也不同,本來就不該概括性推薦,畢竟連玻尿酸注射都曾有人因此瞎掉。

  石崇良說,目前共識為,在不違反正當廣告之下,不管代言身分,可開放就醫的經驗分享,但不能只誇大好的部分,也應該講清楚術後副作用,例如術後不舒服幾天等,充分接露資訊。

  石崇良強調,經驗分享者必須要在委託的醫療機構中,親身體驗過手術,新制上路後,衛福部以「信任原則」為優先,若經檢舉抽查病例,確認廣告不實,醫療機構未限期改正,即依醫療法開罰。

  此外,對於醫美的術前術後廣告,石崇良表示,依然不得在大庭廣眾之下直接刊載,有刺激消費之虞,但醫療機構可將術前術後照片,另用網路連結例如QR Code,連上醫療機構的官方入口網站,作為醫療行為的輔助說明。

  石崇良解釋,有需求者才會特地上網查詢醫美資訊,但若在大街上大喇喇廣告,例如「恐龍妹變西施」,就可能刺激消費,違反醫學倫理。當然,術前術後照片一定要經過病人同意,也必須確實在委刊的醫療機構接受手術,不得使用集團統一發布的照片。

  至於第四台販賣醫美的「課程券」或「銷售券」等,因有預付費用概念,違反醫療法規定,也可裁罰。石崇良說,新制的公告文字將重新修正,最快下周重新公告上路,盼醫界自律,目前醫事司也在重整醫美醫師認證資格,最快明年下半年公告於衛福部官網,有醫美需求者可上網查詢。(本文轉自https://goo.gl/ggpGw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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